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8 点击数量:230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用已加入协会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的交费标准为每年108元。

第五条 协会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协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标变化,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申请入会的会员从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协会会计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水电费、物业费等支出。不得用在于本协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每年的会费开支预算计划由财务人员提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结交手续。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