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平行登记账目,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归档。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处理财务收支,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一月